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扬中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扬中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5日
扬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和管理活动,以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四条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备案机动车停车场土地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对配套规划建设中的机动车停车场进行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审计、财政等部门和各镇(街、区)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完善智慧停车信息化系统建设,将已经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停车场,由其经营者、管理者将其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实现停车信息共享。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贯彻交通管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
(三)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坚持市场导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第八条 按照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费,具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下列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五)接收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六)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
(七)其他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第十条 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类别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不含住宅小区),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
(三)充分考虑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综合成本、供需状况、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停车资源集约利用等因素。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供需状况、服务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按照《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22〕2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便于收费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核定的机动车载客(货)量等指标,将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划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三种类型。其中小型车指车长小于6米的9座以下(含9座)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车指车长小于6米的10座至19座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及拖拉机装载机;大型车指车长大于等于6米的20座(含20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载货汽车。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五类(见附件1),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或包月收费(见附件2、附件3)。一类区域范围内实行计时收费,其他区域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或包月收费。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计时收费工具),并按时段进行收费。
1.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以驶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时间作为计时收费的起算时间。
2. 非城市道路停车设施,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以驶入停车设施的时间作为计时收费的起算时间。机动车停放白天时段以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夜间停放以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收费)。
3. 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夜间时段停放时间在3小时(含3小时)以内的,夜间时段不计费;超过3小时的,按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二)计次收费。按照白天和夜间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横跨两个时段的,按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累计收费。
(三)包月收费。已备案的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周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附近单位人员停车,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停车设施包月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该停车设施主体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确定。
停车设施(泊位)实行备案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应自调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还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告知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十六条 停车服务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收费的,应使用市税务部门提供的合法票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停车服务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向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机动车;
(二)执行公(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
(三)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机动车;
(四)进入非城市道路停车设施(不含公立医院停车设施)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机动车;
(五)进入停车收费的公立医院停车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的机动车;
(六)一类区域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20:00至次日8:00,其他区域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18:00至次日8:00停放的机动车;
(七)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机动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城市道路停车设施,按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履行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违法停车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发现的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和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意见建议。
市住建、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合力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严禁无照经营、随意圈地及违法收费行为。
第十九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的;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止。《扬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扬政规发〔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扬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示意图
2.扬中市机动车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扬中市机动车非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扬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示意图

备注:
一类区域范围为:美人鱼广场—扬子东路—扬子桥—扬子中路—文化路—江洲西路—三茅大桥—江洲东路—美人鱼广场,江洲南路(美人鱼广场—环城南路)、前进南路(扬子路—建设桥)、金苇路(文化小区东大门—港西南路)、翠竹中路(扬子路—江洲路)、工会路(友谊路—港西北路)。
二类区域范围为(不构成闭合区域):美人鱼广场—江洲南路—健康路—环城南路—翠竹桥—翠竹南路—翠竹北路—工人路—港西北路—工会桥—港东北路—三茅大桥。
三类区域(A区域)范围为:明珠广场—环城北路—扬中大道—高架桥—迎宾大道—新扬路—宜禾路—明珠广场范围内,一类区域、二类区域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三类区域(B区域)范围为:明珠广场—环城北路—扬中大道—滨江大道—新民路—宜禾路—明珠广场范围内,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A区域)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四类区域范围为: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2
扬中市机动车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
|
|
计时收费标准(元) |
||||
|
首小时内 |
首小时后 每半小时 |
两小时后 每半小时 |
|||
|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
一类 |
小型车 |
4 |
2 |
3 |
|
中、大型车 |
5 |
3 |
4 |
||
|
二类 |
小型车 |
3 |
1.5 |
1.5 |
|
|
中、大型车 |
4 |
2 |
2 |
||
|
三类 (A区域) |
小型车 |
2 |
1 |
1 |
|
|
中、大型车 |
3 |
1.5 |
1.5 |
||
|
三类 (B区域) |
小型车 |
|
|
|
|
|
中、大型车 |
|
|
|
||
|
四类 |
小型车 |
|
|
|
|
|
中、大型车 |
|
|
|
||
备注:
1.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实行计时收费。一类区域收费时段为8:00-20:00,其它区域收费时段为8:00-18:00,非收费时段机动车免费停放。三类(B区域)、四类区域暂不收费。
2. 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以驶入停车泊位的时间作为计时收费的起算时间。
3. 机动车停放时间1小时(不含1小时)后,按每半小时为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附件3
扬中市机动车非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
|
|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 |
计时收费标准(元) |
||||
|
白天时段 (8:00- 18:00) |
夜间时段 (18:00- 8:00) |
白天时段(元/2小时) (8:00-18:00) |
夜间时段(元/6小时) (18:00- 8:00) |
|||
|
2小时内 |
2小时后 每2小时 |
|||||
|
地面停 车设施
|
小型车 |
4 |
3 |
2 |
1 |
3 |
|
中型车 |
6 |
4 |
3 |
2 |
5 |
|
|
大型车 |
7 |
5 |
4 |
3 |
6 |
|
|
室内停 车设施 (含地下)
|
小型车 |
4 |
3 |
2 |
1 |
2 |
|
中型车 |
6 |
4 |
3 |
1 |
4 |
|
|
大型车 |
7 |
5 |
4 |
2 |
5 |
|
备注:
1. 上述标准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
2. 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以驶入停车设施的时间作为计时收费的起算时间。
3. 凡实行计时收费的非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白天时段(8:00-18:00)2小时后按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18:00-8:00)按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收费)。
4. 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按标准减半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