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养犬成为人们追求精神生活的一种方式,养犬群体不断扩大,但由此引发的犬扰民、犬伤人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周边城市相继出台了犬类管理办法。目前,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背景下,犬类管理工作遇到瓶颈性问题,需要制定一部《扬中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来加强犬类行政管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三、主要制度说明
结合扬中市犬类管理的实际情况,《扬中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分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养犬行为规范、检疫免疫管理、收容留检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说明:
1、关于部门和镇村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规定镇(街、区)和村(社区)职责,明确市级公安、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住建、卫健、财政等部门在犬类管理中的职责。
2、关于限养区。市区养犬分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明确重点限养区内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般限养区内可以饲养大型犬,但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禁止饲养烈性犬。
3、关于养犬行为规范。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关于检疫免疫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的犬只依法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指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点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取得《扬中市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
5、关于收容留检管理。明确无牌犬、走失犬、流浪犬、禁养犬等犬只,由犬只留检所收容处理。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进行捕捉、收容犬只等工作。
6、关于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确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情形,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