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文件解读
为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对《扬中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对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省涉及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或条例重新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党政部门机构改革或赋权事项下放,重新明确了部门“三定方案”,部分涉河职能在部门或单位之间做了相应调整。《实施办法》是市政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于2018年制定出台,部分内容现已失去效用。
(三)近年来,我市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建立市、镇两级河长体系,统筹推进生态美丽河湖建设,着力化解河湖“三乱”“两违”等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增加了第二章河长制,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河长制的设立目标、设立体系、总河长职责、河长职责、河长制办事机构等内容,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完善水治理体系、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生态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四)《扬中市农村河道管护办法》于2011年制定出台,部分内容现已失去效用,且已不适应当前农村生态河道建设的需要。2021年省委、省政府将农村生态河道覆盖率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指标,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生态河道建设、提升河道管护水平,《实施办法》亟待修订完善。
(五)从实践角度看,涉河管理包含很多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存在同一内容多头管理、管理区域不合情理、管理责任界限不清等问题,《实施办法》修订后,可以进一步明晰部门(单位)的职能分工,把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管理的职责落到实处。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五)《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六)《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七)《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
三、修改后的主要架构及内容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管理和保护、开发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一章(总则)重点明确了各部门(单位)的涉河工作职责;第二章(管理和保护)主要整合完善了河长制内容、调整优化了责任范围。
四、下一步贯彻落实工作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实施办法》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协调统筹,精心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二)明确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镇(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工作纳入工作全局,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普法责任清单,落实河道管理考核制度,增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主动性。
(三)落实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各镇(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工作特点、工作重点,细化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