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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扬中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0-31 14:56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安置人员名单的确定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安置人员不包括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仅宅基地拆迁已进入安置房保障人员除外);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前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金(全部由个人缴费领取养老金人员除外)人员。

二、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的确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按照省和镇江市最新规定予以确定,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三、保障方式和个人缴费的处理

(一)保障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照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

(二)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并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四、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的处理

(一)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

(二)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费用的70%部分用于按照规定逐期代缴保费,达到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该部分剩余资金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保障对象,社会保障费用的70%部分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社会保障费用的30%部分平均分10年(其中第10年含利息)于每年12月划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划入个人账户的额度除以139计算待遇,从次年1月起按月增发。

五、工作责任和分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和费用的解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被安置人员和保障对象名单;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核、发放及个人分账户管理;公安、民政、司法、审计、医疗保障、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各镇(街、区)具体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3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镇江市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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