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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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及其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城管局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镇发〈2010〉14号)和《中共扬中市委扬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扬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的通知》(扬发〈2010〉14号),设立市城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1、拟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并实施。

2、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卫、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等规划;负责新建小区环境卫生规划审定和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3、监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市区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管建城区内建筑物外墙面、机动车清洗;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大中修计划,实施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展开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

4、承担市区市容、环卫的行政许可和事后监管责任。负责审批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含店招店牌)许可管理;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审批;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因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许可管理;负责因科学、教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负责临时摊点设置管理。

5、承担市区市容、环卫行业的科技进步和安全管理责任;承担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责任;负责市级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6、指导农村垃圾处置。负责全市农村垃圾处置的检查指导、考核奖惩、经费补贴核拨等工作,指导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

7、依法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对城区范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社会生活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侵占城市道路行为和无照商贩行使行政处罚权;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各建制镇(区)建成区内延伸工作。

8、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经费计划。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卫有关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