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侦查工作。侦办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以及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生物安全、金融等领域犯罪案件,侦办上级交办的严重犯罪案件。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处置重大治安事故,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负责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七)负责禁毒工作。
(八)负责公民因私出国(境)管理。负责来华工作和留学外国人入境、居留、签证管理。负责受理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
(九)负责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负责对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的规划和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基本建设和公安保障经费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负责开展与国际刑警组织、外国警方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与公安工作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承担跨国(境)案件侦办协作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全市公安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划,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组织开展全市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拟订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宣传的计划和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六)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市道路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