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警告、罚款叁仟元的处罚决定。
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将《违法行为通知书》(扬中交路执〔2025〕139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11-88329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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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