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新华(身份证号:321124********2913)
经查,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给予你罚款叁仟元、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的决定。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中交路执〔2025〕82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11-88329544
邮编:212200 联系地址:扬中市扬子西路239号
扬中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