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镇江市委、扬中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国家、省、镇江市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根据授权开展有关表彰奖励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