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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扬中市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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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

(行政处罚类)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54

行政处罚

0203141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

相关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55

行政处罚

0203142000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56

行政处罚

0203143000

对不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57

行政处罚

0203147000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58

行政处罚

0203145000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59

行政处罚

0203148000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60

行政处罚

0203150000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61

行政处罚

0203151000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

62

行政处罚

0203152000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63

行政处罚

0203249000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64

行政处罚

0203251000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65

行政处罚

0203252000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66

行政处罚

0203210000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四十九条

67

行政处罚

0203211000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68

行政处罚

0203212000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69

行政处罚

0203213000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70

行政处罚

0203214000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71

行政处罚

0203215000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72

行政处罚

0203223000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73

行政处罚

0203224000

对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74

行政处罚

0203225000

对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75

行政处罚

0203227000

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76

行政处罚

0203228000

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77

行政处罚

0203241000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

78

行政处罚

0203172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相关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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