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水利政务透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水利工作公信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条例》规定,对水利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进行系统梳理,科学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范围。主动公开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
三、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机构职能、设置及联系方式;
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水利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清单及办理结果;
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保护等涉水事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水利信息。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本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形式的政府信息。
五、按要求编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报告,加强信息公开数据统计分析,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
六、严格执行政府网站信息“先审后发”原则,严格落实发布前的内容审查与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公开信息合法、准确、安全,杜绝未经审核的信息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