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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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镧景航空装备有限公司无人机核心零部件生产制造及组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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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江苏镧景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无人机核心零部件生产制造及组装项目

建设地点

扬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路888号、红星路1168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镇江明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江苏镧景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于2025128日成立,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红星路1168号,主要从事智能无人飞行器及核心零部件的制造。公司专注于低空制造业,以“精密制造 + 智能集成”为核心,为工业级无人机、物流无人机、应急救援无人机等应用场景提供高可靠性的零部件解决方案,推动低空经济规模化发展。其技术团队自主研发了复合材料精密成型技术,实现了碳纤维桨叶、轻量化机身结构件等核心部件强度重量比的优化,有效提高了无人机的续航与载荷能力。2026年,江苏镧景航空装备有限公司计划投资20亿元,在扬中经济开发区红星路888号、1168号租赁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化厂房,购置热压罐、热压机、烘箱、浸胶机、点胶机、泡沫雕刻机、数控车床、圆台磨床、三坐标测量仪、焊接设备、组装设备等,用于建设无人机核心零部件生产制造及组装项目,计划年产无人机核心零部件及完成组装2000架次。本项目所生产的无人直升机采用无人驾驶自主导航控制系统以及多旋翼的小型轻量化动力结构,在实际使用场景中升限不超过3000米,最大无地效悬停高度不超过1000米,主要应用于工业级无人机领域,如农业植保、应急救援与灾害应对等方面。目前,项目已取得江苏扬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备案,备案证号为扬经开备〔20261号,项目代码为2601-321158-89-01-93943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环境影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

运营期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工业废水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兴隆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兴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至长江,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B标准。本项目运营期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1、红星路888号:有组织废气:本项目调漆、喷漆、固化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TVOC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模具准备废气、调胶、浸胶、手糊、固化(含热压罐、压力机、大固化炉)、危废库贮存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切割、抛光、焊接、打磨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颗粒物、NMHC、苯系物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内无组织NMHC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NMHC排放浓度限值。2、红星路1168号:项目预处理粉尘产生的颗粒物车间无组织排放;酒精擦拭挥发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车间无组织排放;试飞在车间南侧空地进行,试飞废气(非甲烷总烃、NOx)厂区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厂界无组织颗粒物、NMHCNOxCO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内无组织NMHC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NMHC排放浓度限值。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科固定电话:0511-88365870  

通信地址:扬中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202656日至202651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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