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机构设置

办公室

1.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承担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

2. 负责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3. 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管理工作。

4.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和会务工作,负责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组织协调、会务工作、会议记录及纪要起草。

5. 承担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开展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6.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7.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统筹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文明办公、办公用房、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车证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8. 配合局机关工会办理职工生活福利事项,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9.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审核重要文件、综合性材料、报告、讲话材料和公报、文献,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10. 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11. 组织编写《中国环境年鉴》《XX年鉴》中涉及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和我市生态环境大事记。

12. 负责局机关值班工作安排。

13.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局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电子公文远程传输使用、信息化管理、网络安全等工作。

14. 承担局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

15.组织实施市局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16. 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17. 承担局系统工作人员调配、公务员招录、复转军人接收安置,选派局系统干部参加挂职、锻炼和扶贫等工作。

18. 承担局系统工作人员工资核定、社会保障、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证件管理等工作。

19. 承担干部监督管理、个人事项报告、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因私护照的集中保管等工作。

20.协助市局开展局领导班子考核相关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考核、创优考核工作。

21. 承担局系统股级以下人员考核工作。

22.负责直属事业单位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工作。

23. 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和证书审核发放工作。

24.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25.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健康体检和疗养工作。

26. 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督促局有关科室及时处置。

27.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8. 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文广体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共同建立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责任体系。

29. 承担局新闻发布工作,审核涉及全局性重大事件或活动的新闻报道和评论。

30. 负责涉及社会组织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引导并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31. 扎口管理局系统业务培训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培训事务,组织拟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32. 组织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奖项推选工作;组织开展绿色细胞创建。

33.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34. 指导管理政务新媒体。

35. 配合做好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意识形态工作。

36.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37.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支部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等工作。

38. 负责维护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政治安全稳定工作。

39.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调整、党员教育、党员发展、实力统计、党务干部培训和党组织、党员表彰等工作。

40.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工作。

41.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督促和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42. 负责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有关工作。

43.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44. 负责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45. 牵头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意识形态工作。

46. 配合做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

47. 配合综合考核工作,负责拟定和实施局机关、直属单位加强党的建设年度成效考核指标和考评办法。

48.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局系统党员遵章守纪情况进行监督,承办维护党纪的有关具体工作。

49. 检查局系统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50. 负责受理局系统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51. 承担局系统党员警示教育、纪律建设以及党员违纪调查审查工作。

52. 承担局机关党内监督日常工作。

53.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6-35项由公共关系中心负责落实。

36-52项由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落实。

综合科

1. 组织编制全市综合性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审核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2. 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组织编报全市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行使污染源普查职责,对外可以局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3. 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镇(街、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4.配合综合考核工作,负责会同局有关单位将市局综合考核中的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任务、市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市委深改组工作要点、市政府主要任务等重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研究提出各科室、直属单位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

5. 承担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6. 协助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及涉及生态环境的其他政策制定工作。

7. 负责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8. 指导全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9. 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10. 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11. 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日常工作。

12.配合做好与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协调工作,做好相关整改情况、信息报送工作。

13. 拟定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经费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14. 承担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负责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15. 负责提出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协调配合检查验收。组织申报生态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16. 会同有关科室组织申报、审核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7.负责局系统财务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配合做好外部审计工作。

18. 承担局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19. 组织拟定绿色金融、环境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工作;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

20.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21.负责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负责污染源监督监测信息公开。

22. 配合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

23.负责监管本系统监测机构,监督社会监测机构和自动监测设施运营维护机构

24.起草牵头负责的相关重要文件、综合性材料。

25.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规标准与科技科

1. 参与市局生态环境立法规划、计划拟定工作;配合市局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等。

2. 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专业性法规等协调、审核工作,组织对发送本局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3. 组织开展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后评估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普法工作,组织环境法制培训;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4. 承担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5. 组织生态环境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6.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7.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拟定生态环境科技政策,参与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8. 参与拟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计划、管理办法、标准制订技术规则、基础类标准和生态环境基准,组织生态环境标准的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

9. 组织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开展市内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和新型环境问题的研究。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项目涉及我市项目的管理工作。

10. 负责市生态环境科研课题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研成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和科普工作;负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11. 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国家、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的相关工作。

12. 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13. 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和评估有关工作。

14. 起草牵头负责的相关重要文件、综合性材料。

15.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生态环境科

1.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 组织拟订全市地表水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等。

3. 组织制定全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4. 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组织相关区划优化调整方案审查。

5.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审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优化调整方案,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价。

6. 组织拟定全市地表水质断面(点位)考核目标,监督落实断面(点位)水质达标责任,组织实施跨行政区水环境补偿工作。

7. 承担水生态环境重大行动计划综合协调工作。

8. 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制度。

9. 承担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10. 组织开展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

11. 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12. 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协助开展排污权交易管理工作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市级站点规划工作。

13. 起草牵头负责的相关重要文件、综合性材料。

20.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气环境科

1. 承担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组织拟订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等。

3.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规划、计划、方案。

4. 拟订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相关环境功能区划。

5.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

6. 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7. 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组织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

8. 组织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

9. 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政策措施。

10. 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组织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11. 建立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开展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2. 组织实施油气回收制度。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油品监管。

13. 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指导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

14. 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市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审核涉及增加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协助开展排污权交易管理工作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大气、噪声环境质量监测市级站点规划工作。

15. 配合市相关部门建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制度。

16. 配合市相关部门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开展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

17.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开展低碳试点示范工作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和科研工作。

18. 承担协调气候变化与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我市履约工作,组织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度、基础能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19. 起草牵头负责的相关重要文件、综合性材料。

20.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