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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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

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是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

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驻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驻地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协调驻地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三) 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驻地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和预警工作;配合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 负责监督检查驻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推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 负责提出驻地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六)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七) 负责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驻地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根据授权,审批或审查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驻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驻地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管理和监测工作。

(十一)协助驻地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中央、省生态环境监察和督察整改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负责驻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驻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根据授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立案处罚。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协助驻地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驻地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广,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上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驻地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完成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