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市地震局牌子。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镇江市委、扬中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住房政策和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货币分配方案审批。监督全市直管公房管理。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新建商品房交易、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指导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城市分区规划、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建重点工程规划方案、市区主要沿街建设项目方案。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组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五)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城镇供水、节水、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热力行业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承办人居环境奖的创建申报工作。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承担监督指导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政策和制度。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管理的责任。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全市美丽宜居乡村、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以及合同备案和工程风险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省市审批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十一)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建设领域减排的责任。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建设,负责建设领域减排工作。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标准推广应用工作。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十二)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实施地震观测系统及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地震监测台站的运行和管理。负责地震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负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地震灾区重建相关工作。负责开展地震科技合作与交流。
(十三)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市市政园林工程处。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事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执行,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