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政发〔2006〕32号
关于调整夜市经营场所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夜市经营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区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夜市经营管理的通告》(扬政发〔2000〕96号)中确定的夜市经营场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夜市经营地点共有2个,分别为中兴路西侧和利民市场东弄,取消文化北路东侧、扬子西路新扬路交叉口以西的经营地点。凡不在上述指定地点的夜市经营摊点一律取缔。卫生、工商、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处理夜市经营中的相关问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市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
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1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