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政发〔2004〕9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利用外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提高招商引资实效,促进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现就利用外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1、对新办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外,可由企业申请,经市政府批准,从第六年开始,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以后的5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财政奖励。财政奖励按年度结算,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兑现。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规定期限内,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属于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可按规定退税率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6、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行政服务中心的一站式高效服务和“一卡通”待遇。
8、对重大外资项目,本着双赢的原则,一事一策。
9、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上述政策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过去本市制定的利用外资相关政策同时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开放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19日印发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