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府信息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务实型、透明型、创新型、开放型、廉洁型机关建设。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坚持“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等准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为主动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检查,未经保密检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初审、复审”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的保密初审和复审工作,由拟稿人和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 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局确定。
第六条 所有以局名义发文的文件在拟稿环节必须标注公开属性,即标注“主动公开”、 “免予公开”中的一项。
第二章 领导小组和职责
第七条 扬中生态环境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环境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申请的受理机构,是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第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具体职责为:
(一)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定期通报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局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与扬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技术沟通和保障,收集、编辑、发布各类政府信息;
(三)宣教科负责面向网络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相关科室及时做好对网民关切问题的回应工作;
(四)法规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审核及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五)各业务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和办理;
(六)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追责。
第三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及相关责任部门:
(一)年度环境质量状况、饮用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水质周报、空气质量日报(监测站)。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行政审批科);其他环保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负有行政许可权限的科室)。
(三)违法排污企业名单、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执法局)。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及落实情况、总量减排核查结果、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情况、环境质量公报(综合科)。
(五)生态建设示范、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工作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生态科、宣教科)。
(六)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转移处置情况(固废中心)。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法规科);由各科室、单位起草,以环保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的牵头科室、单位);环境保护标准(法规科)。
(八)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名单、干部任免等情况(办公室)。
(九)环境保护综合规划、专项规划(规划科、制定规划的牵头科室和单位)。
(十)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进展、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污染应对措施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急中心)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处理结果(执法局)。
(十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环境行政处罚情况(政策法规科、执法局、辐射站)。
(十二)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财务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各科室、单位)。
第十一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发布。
第四章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方式及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对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以在扬中市人民政府网站指定位置公布为主,同时鼓励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渠道公开。
第十四条 各科室、各单位根据确定的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局信息中心集中报送新增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作备案。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扬中生态环境局不再受理、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统一由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办理并答复。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要不定期检查扬中市人民政府网站环保专栏主动公开的信息情况。局信息中心每年对各科室、单位信息主动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总结通报。
第十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重视的,没有固定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扬中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对应栏目空白或未按时间节点更新的,连续两次不提供信息内容的,依申请公开承办超时或不愿办理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信息中心)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如因发生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局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为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本局将环境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相关承办科室和单位要进一步夯实基础、完善机制,指导督促镇(村)环保部门开展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局环境信息中心要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