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权责体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关于公布<扬中市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扬政发〔2020〕44号)《关于公布<扬中市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扬政发〔2021〕19号)《关于印发<扬中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法定权力事项)>的通知》(扬政办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扬中市八桥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予以公布。
扬中市八桥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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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编码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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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3201XZ001000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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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3201XZ002000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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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3201XZ003000 |
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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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3201XZ004000 |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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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3201XZ005000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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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3201XZ006000 |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审批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承包从事水产养殖,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水产养殖。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水产养殖证。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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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3201XZ007000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根据《关于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办发〔2016〕72号),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200亩(含)以下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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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3202XZ001000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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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3202XZ002000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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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3202XZ003000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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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3202XZ004000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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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3202XZ005000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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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强制 |
3203XZ001000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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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给付 |
000511004000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的初审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第四条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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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确认 |
3207XZ001000 |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条 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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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3209XZ001000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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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裁决 |
3209XZ002000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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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01000 |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的审核转报 |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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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02000 |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格的查验核实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二、规范认定流程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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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03000 |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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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05000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损害村集体利益行为的处理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低价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行使经营管理职责时不依照章程或者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 (五)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六)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 (七)多头开户的; (八)其他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员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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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0600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备案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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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0700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备案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户家庭以及成员变动情况,定期对成员名册进行变更并上报备案。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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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0800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审查、备案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股份合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修改。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实施方案,交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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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09000 |
食品摊贩备案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摊贩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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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10000 |
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 |
【规章】《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93号)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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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11000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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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12000 |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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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13000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三十四条 社区戒毒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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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1400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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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1500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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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16000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处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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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17000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规章】《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1 年省政府令第75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辖区或者本单位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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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18000 |
捕杀狂犬、野犬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市区范围以内根据《关于印发<扬中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扬政规发〔2020〕2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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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17039000 |
业委会备案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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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19000 |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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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19004000 |
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以及经批准的非常紧急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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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19003000 |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决定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类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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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22000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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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26000 |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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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30000 |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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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23000 |
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行为的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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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27000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行政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7号)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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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28000 |
对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转报 |
【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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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31000 |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置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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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32000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四)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五)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 (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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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33000 |
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解处理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矛盾纠纷。 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依法经营,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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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34000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 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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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35000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排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指导本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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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36000 |
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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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37000 |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初审 |
【规章】《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规章】《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50号) 第九条第一款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二)初步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表、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 (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保障住房补贴权限已赋予新坝镇人民政府行使,其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初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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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其他行政权力 |
3210XZ038000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初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略)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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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许可 |
0100031000 |
幼儿园设立审批 |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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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给付 |
000511001000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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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给付 |
0500028000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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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给付 |
0500030000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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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给付 |
000511006000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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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许可 |
0100128000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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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许可 |
0100169001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临时占用建成区、国省县干道等市管绿地审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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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许可 |
0100169002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砍伐建成区、国省县干道等市管绿地城市树木审批除外;迁移古树名木审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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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其他行政权力 |
1000249000 |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新建居住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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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许可 |
0100175000 |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高炮广告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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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许可 |
0100176000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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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许可 |
0100179000 |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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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许可 |
010026000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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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许可 |
0100257001 |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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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许可 |
0100356000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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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许可 |
010029700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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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许可 |
0100301000 |
再生育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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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给付 |
050004800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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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给付 |
0500049000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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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给付 |
00051100900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
《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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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其他行政权力 |
1000459000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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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0201815000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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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0202074000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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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020207500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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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0202079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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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0202080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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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0202081000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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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0202082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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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0202083000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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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0202084000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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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0202085000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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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0202171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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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0202088000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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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0202089000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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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0202172000 |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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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0202173000 |
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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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0205912000 |
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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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0202333000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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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0202341000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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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0202342000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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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0202343000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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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0202344000 |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第(三)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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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0202354000 |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五十条第(五)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高炮广告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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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0202355000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高炮广告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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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0202346000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第(六)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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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0202351000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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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0202352000 |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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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0202347000 |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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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0202378000 |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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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0202348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四)、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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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0202350000 |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七)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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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0202358000 |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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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0202375000 |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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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0202376000 |
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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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0202377000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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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0202345000 |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第(四)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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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0202356000 |
对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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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0202369000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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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0202364000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污染道路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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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0201674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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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0202331000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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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0202332000 |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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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0202334000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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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0202337000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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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0202287000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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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0202284000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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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0202283000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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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0202291000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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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0202353000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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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0202305000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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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0202295000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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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020229700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三)、第三十二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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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020229800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第三十二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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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020229600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一)项、第三十二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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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0203141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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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0203142000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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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0203143000 |
对不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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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0203147000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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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0203145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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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0203148000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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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0203150000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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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0203151000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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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0203152000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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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020324900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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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0203251000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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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0203252000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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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0203210000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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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0203211000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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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0203212000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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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0203213000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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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320219059000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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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0203215000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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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320219015000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处罚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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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320219016000 |
对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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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320219126000 |
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处罚 |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条第三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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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0203241000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的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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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320219084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条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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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0206202000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三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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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处罚 |
320220113000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二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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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320220105000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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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处罚 |
320220018000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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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
0202989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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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0202990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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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0202991000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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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0202993000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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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0202994000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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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0203015000 |
对未领取许可证照或需要经过认证未认证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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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0203016000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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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
0203017000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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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0203018000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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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320220227000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第二十六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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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0203010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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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0203053000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四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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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0203055000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九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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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0203056000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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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0202995000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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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0202996000 |
对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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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0202997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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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0202998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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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0202988000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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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0205059000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
八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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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0202357000 |
对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城市管理局 |
根据扬政发〔2022〕16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城区核心区和兴隆街道区域范围以外,由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履行行政执法的相关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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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320216027000 |
对违法向大气排放气体、粉尘、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
城市管理局 |
根据扬政发〔2022〕16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城区核心区和兴隆街道区域范围以外,由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履行行政执法的相关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