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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春学期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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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教20267

关于做好2026年春学期教育收费

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树立良好教育形象,请各学校参照样式,将本学期收费标准长期在学校网站和公示栏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教育收费公示样式

扬中市教育局

202632

扬中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632日印发

附:

扬中市2026年春学期公办幼儿园收费公示

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性质:                 

类别

城区

省优质园

农村

省优质园

镇江

市优质园

合格园

保育教育费

(元/生·学期)

小班

2850

2600

2500

2000

中班

2850

2600

2500

2000

大班

2850

2600

2500

2000

服务性收费

(元/生·月)

托管费

省优质园100元/生·月,

市优质园、合格园80元/生·月

伙食费

180元/生·月

代收费

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注:

1. 根据《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镇价规〔2018〕1号)、《关于明确我市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镇价费〔2012〕106号)、《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扬经发〔2023〕91号)文件规定,按审批标准执行。

2.幼儿园提高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照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3.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执行标准的30%。

4.公办幼儿园为不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5.幼儿园代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额确定,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在收费中列支应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校服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扬教〔2023〕113号)、镇教发202452号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6.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者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7.保教费退费按月结算,按学期退还。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以提出申请计算,幼儿按照学期在园天数不足20天(含20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20天但不足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照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退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8.幼儿资助执行《扬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予以保教费全免。

监督电话:扬中市经济发展局         88353529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扬中市教育局            88323813   88324792

扬中市2026年春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公示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服务性

收费

伙食费

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非盈利原则,按审批收费标准执行

课后服务费

不高于300/生·学期

代收费

教辅材料费

小学

三年级以上在规定的征订目录范围内,向自愿征订的学生据实代收代付

初中

在规定的征订目录范围内,向自愿征订的学生据实代收代付

社会实践活动费

提供服务方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校服费

提供服务方确定,核准采购价格,学校据实代收代付(实行统一招投标,按招标价执行)

 注:

1.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非营利、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等规定,不得强制收取,校服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扬教〔2023〕113号)、镇教发202452号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2.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扬教〔2021〕75号)规定执行,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3.伙食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扬政价〔2017〕60号的规定,按审批标准执行。

4. 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号《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教规〔2012〕9号)规定,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代收代付,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5.资助政策执行《扬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9〕272号、苏财教〔2009〕105号、苏政发〔2016〕52号文件精神。

监督电话:扬中市经济发展局       88353529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扬中市教育局            88323813    88324792





扬中市2026年春学期公办普通高中收费公示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学费

四星级高中850/生·学期二星级以下高中:500/·学期

代收费

教材费(含磁带)、作业本费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教辅材料费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列入省定中小学评议教辅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代收代付,自愿征订

校服费

提供服务方确定,核准采购价格学校据实代收代付(实行统一招投标,按招标价执行)

社会活动实践费

提供服务方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军训服装费

提供服务方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仅限高一年级,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服务性收费

住宿费

500/生·学期

伙食费

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非盈利原则,按审批收费标准执行

注:

1.学费标准按照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10〕73号文件执行。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自愿、非营利、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等规定执行,不得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校服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扬教〔2023〕113号)、镇教发202452号文件管理规定执行。高中阶段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3. 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号、《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教规〔2012〕9号)等规定,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代收代付,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4.学校除收取学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省规定的考试费用外,不得擅自立项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学生资助执行《扬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全面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具体减免办法按苏教财201014号、苏财教〔2011〕6号苏财教2016〕167文件执行。

监督电话:扬中市经济发展局       88353529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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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2026年春学期中等专业学校收费公示

学校类别

学费

住宿费

实习材料费

代收费

中等专业学校

部省级重点中专校

全免

900/生·学年

按价格部门

核定标准收取

按实收取

 注:

1. 从2012年秋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从2016年秋学期起,中职学校全日制艺术类表演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2.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其后两年的收费标准,按第四年级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3.扬中市技工学校数控加工专业”“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专业的实训材料费分






别参照江苏省扬中中等专业学校数控技术应用专业”“电气运行与控制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4.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据实结算,校服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扬教〔2023〕113号)、镇教发202452号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5.学生资助执行《扬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具体减免办法按苏财规〔2012〕36号、苏财教〔2016〕156号文件执行。

监督电话:扬中市经济发展局        88353529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扬中市教育局            88323813    88324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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