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文综罚字〔2025〕5号
当事人:扬中市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4649
法定代表人:常洁
住所:扬中市三茅街道*******号
2025年9月10日14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扬中市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旅行社计调人员工作电脑里发现两份2024年4月份的游客名单,一份是“扬中市第二高级中学”人员名单,另一份是“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名单,执法人员要求该旅行社提供这两份名单的旅游合同,现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对执法文书予以签收和签名确认。
2025年9月11日,我局对扬中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旅游合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扬中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洁于2025年9月11日提供了一份旅游合同,“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锡1日游(合同编号YZLXS0416),另外一份“扬中市第二高级中学”的旅游合同未能提供。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扬中市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洁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常洁承认未妥善保存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扬中市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二:扬中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扬中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洁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组证据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四: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对“扬中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洁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据六:常洁提供的“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锡1日游(合同编号YZLXS0416)旅游合同1份,未能提供“扬中市第二高级中学”的旅游合同;
证据七:对扬中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洁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八: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
本组证据证明,“扬中市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妥善保存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
我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的规定。
2025年9月18日我局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扬文综罚告字〔2025〕5号),告知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收到本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参照我局自由裁量权力标准《扬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144执法事项“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少于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从轻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二千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扬中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扬中市扬子中路65号)或者通过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扬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