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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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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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罚字〔20252

当事人: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KD5D

法定代表人:吴勇军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幢**号

2025年8月14日上午7时24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扬中三桥出口处一辆车牌号为苏AL9835的旅游包车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车上共有30名游客,由“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组织外出旅游,游客是“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扬中支公司”业务员及其家属,车上有旅行社随行人员王婷及保险公司随行人员赵婷,执法人员询问旅游目的地,赵婷表示都是去桂林5日游的,执法人员要求两位随行人员出示本次旅游的旅游合同、人员名单、行程单等手续,现场未能提供,赵婷表示她本人与车上游客未签订旅游合同。

2025年8月15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为由进行立案,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军于2025年8月19日于提供了一份安徽响水两日游的旅游合同(合同编号LRY20250813),我局执法人员对吴勇军提供的合同核查时发现,该份合同存在: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8月14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二: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扬中支公司”负责人李长鸿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人乔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乔敏提供的《太平洋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1份,游客名单1份以及在手机上出示了旅游合同1份;

本组证据证明,“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不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常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吴勇军提供的安徽响水两日游的旅游合同(合同编号LRY20250813)1份;

本组证据证明,“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存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的行为。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6张;

证据六:2025年8月25日对“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军制作的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吴勇军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七:2025年9月9日对“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军制作的第三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

本组证据证明,“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截至目前未收取到旅游费用并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我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2025年9月11日,我局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扬)文综罚告字〔2025〕2号),告知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收到本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规定,由于你截至目前未收取到旅游费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参照《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及《扬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135项执法事项“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从轻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扬中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扬中市扬子中路65号)或者通过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扬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二〇二五二十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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