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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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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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罚字〔20253

当事人:刘昱岑

证照名称及号码身份证:321102********1920

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号***室

2025年8月14日上午7时24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扬中三桥出口处一辆车牌号为苏AL9835的旅游包车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车上共有30名游客,由“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扬中支公司”业务员及其家属前往安徽响水两日游,车上有旅行社随行人员及保险公司随行人员,执法人员要求两位随行人员出示本次旅游的旅游合同、人员名单、行程单等手续,现场未能提供。我局执法人员在查处“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本次旅游团队游客的招徕人员刘昱岑存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执法人员后期通过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扬中支公司”、“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得知,本次旅游团游客是由刘昱岑负责招徕和收取旅游费用。

2025年8月20日我局对刘昱岑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8月29日我局对刘昱岑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刘昱岑承认自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8月14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二: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扬中支公司”负责人李长鸿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镇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人乔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乔敏提供的游客名单1份及微信转账截图照片2张;

证据四: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常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吴勇军提供的安徽响水两日游的旅游合同(合同编号LRY20250813)1份;

证据五:2025年8月25日对“常州八方鹿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军制作的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

本组证据证明,刘昱岑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证据六:刘昱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七: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昱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八: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昱岑制作的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

本组证据证明,刘昱岑无违法所得并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5年10月29日我局向你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扬文综罚告字〔20253号),告知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收到本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你无违法所得,参照《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及《扬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118项执法事项“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从轻处罚规定,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扬中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扬中市扬子中路65号)或者通过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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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十一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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