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文综罚字〔2025〕1号
当事人:肖俊
证照名称及号码:身份证:340223********5112
现住址:南京市江宁区****11幢1802号
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县****1-28号
2025年7月29日上午,扬中市公安局向我局移送案件《527侵犯著作权案》,我局执法人员在核查时发现你存在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肖俊自2023年12月份和2024年3月份开始运营www.ikanju.cc以及www.51zhuiju.cc两个网站以来,未经嘉兴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许可,在自己经营的两个网站里面提供《爱你是人间妄想短剧》、《爱在情深蚀骨时短剧》、《白日清欢短剧》等26部,共2526集短剧作品,并通过播放广告的形式非法获利9760.61元,其行为侵犯了嘉兴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扬中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文号:扬公(治)移字〔2025〕1号)1份;
证据二:《扬中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文号:扬公(食)受案字〔2024〕698号)1份;
证据三:《扬中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文号:扬公(食)立字〔2024〕549号)1份;
证据四:《扬中市公安局终止侦查决定书》(文号:扬公(食)终侦字〔2025〕236号)1份;
证据五:扬中市公安局对肖俊制作的讯问笔录2份以及报案人王加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六:嘉兴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26份;
证据七:嘉兴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控告书》、《移动云业务合作协议》、《未授权证明》、《涉案作品清单》各1份;
证据八:肖俊与嘉兴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1份;
证据九:嘉兴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肖俊出具的《谅解书》1份;
证据十:扬中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网络在线提取笔录》1份;
证据十一:《扬中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文号:扬公(治)鉴通字〔2025〕6号)1份;
证据十二:《扬中市公安局鉴定证明》1份;
证据十三:扬中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1份;
证据十四:《扬中市公安局视听资料封装袋》内附U盘一只;
本组证据证明,肖俊存在未经嘉兴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
证据十五:《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据十六:肖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十七: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肖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本组证据证明了肖俊非法获利9760.61元并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鉴于你认错态度较好,积极与权利人达成谅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主动下架所有侵权作品,违法经营额较少,社会影响较小,现参照《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及《扬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77项执法事项“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行为”的从轻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760.61元;
3、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扬中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扬中市扬子中路65号)或者通过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扬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