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文综罚字〔2025〕6号
当事人:周湘艳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号:321102********1926
工作单位:扬中市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
住所:扬中市*******号
2025年9月10日15时08分,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扬中市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面许可经营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发现两份扬中市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境游的收款收据,收据1:2025年6月24日1人港澳双飞5日游(对公转账);收据2:2025年7月10日3人济州岛双飞5日游(微信转账)。执法人员要求该旅行社提供这两份收据的旅游合同,现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在现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对以上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并对相关文书予以签收。
2025年9月12日,我局对扬中市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扬中市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湘艳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周湘艳承认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扬中市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二:扬中市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扬中市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湘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组证据证明扬中市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四: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对扬中市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湘艳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据六:周湘艳提供的加入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扬中营业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1份;
证据七:周湘艳提供的出境旅游合同复印件2份;两份出境游的旅游合同,一份是游客薛宇纬等3人济州岛出境游(合同编号GISCI100183C2507N00003),出境社是江苏欣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另一份是游客孙文昕1人港澳出境游(合同编号ECDJ250620L01K1K)出境社是中国国旅(江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组证据证明,扬中市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行为。
证据八:对扬中市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湘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九: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
证据十:微信截图照片4张;
本组证据证明,扬中市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违法所得983元。
我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2025年10月29日我局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扬文综罚告字〔2025〕6号),告知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收到本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参照《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及《扬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119项执法事项“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从轻处罚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扬中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扬中市扬子中路65号)或者通过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扬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