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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中市农村房屋危房解危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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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住建〔2024〕124号

关于印发《扬中市农村房屋危房解危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扬中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快农村危房解危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农房排查联〔2021〕3 号)、《扬中市既有房屋危房解危工作意见》(扬政办发 〔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扬中市农村房屋危房解危工作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扬中市农村房屋危房解危工作意见》

  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扬中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扬中市农村房屋危房解危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的理念,强化部门协同,压实属地责任,构建高效有力的解危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农村危房解危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和产权性质确定解危方式。农村自建房危房解危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危房解危,解危责任主体拒不履行解危责任的,由各镇(街、区)会同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解危执法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2.产权责任原则

本着“谁所有、谁解危”的原则确定农村危房解危责任主体。农村自建房危房解危责任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非自建房(集体土地上)危房解危责任主体为房屋产权单位;房屋产权权属不明晰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解危责任主体为实际控制人、实际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

3.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街、区)是辖区内的农村危房解危工作具体实施、管理主体。

三、工作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农村危房解危工作的牵头汇总、考核督查、技术服务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危房解危项目的规划管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危过程中相关宅基地政策指导,宅基地使用管理等工作。

各镇(街 、区)负责农村危房解危政策的宣传和执行,综合协调推进辖区内农村危房解危总体工作。主要工作为:认定农村危房解危责任主体;督促农村危房解危责任主体实施解危;督促危房解危责任主体强化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做好危房解危项目中宅基地管理、解危方式实施等巡查工作管理;依照职权做好辖区内农村危房解危项目涉及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负责群众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负责辖区内应承担部分的农村危房解危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等工作;负责农村危房解危销号工作。

四、适用范围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社区)。

五、解危方式

鉴定为危房的农村房屋,主要通过维修加固、原地翻建、易地建房、提前收储、临时封存等方式解危。

1.维修加固

通过局部维修、加强建筑物有关构件等工程措施满足房屋安全使用要求。主要适用于C级或有加固价值的D级危房。

2.原地翻建

在规划发展村庄和其他一般村范围内,符合《扬中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建房相关要求的危房,解危责任主体可以采取原地翻建的办法来解危。

3.易地建房

农户符合相关建房政策但原址因规划控制不能进行翻建的D级危房,有供地条件的由属地政府安排农户易地建房,相关流程及管理按《扬中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4.提前收储

对不具备原地翻建和易地建房条件且无加固价值的D级危房,属地政府可对房屋实施提前收储,通过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解危。

5.临时封存

对不具备维修加固、原地翻建、易地建房条件且整体拆除暂时有实际困难,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D级危房,应撤离相关人员、停止使用房屋,在房屋和周边设置封存和警示标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危方式

六 、解危资金筹措

1.本着“谁解危、谁出资”的原则,农村自建房、非自建房(集体土地上)采用维修加固、原地翻建、易地建房、临时封存方式解危的,解危所需资金由解危责任主体承担;提前收储或复垦的,所需资金由解危工作主体承担。

2.危房所有权人为低收入群体的,可纳入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任务进行化解,参照建档立卡户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由市镇两级统筹安排。

七 、解危工作流程

1.房屋安全鉴定由解危责任主体委托有资质且在市住建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依法依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各镇(街 、区)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解危责任主体下发《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提示书》。

3.各镇(街 、区)严格审查危房解危方案并督促解危责任主体按方案实施解危。

4.各镇(街 、区)对危房解危过程要加强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危房解危项目完成后,各镇(街、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房屋正常使用。

6.各镇(街、区)在完成危房解危工作后,负责销号。

八、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扬中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4.《扬中市既有房屋危房解危工作意见》。

九、工作措施

1.严格责任落实

农村危房解危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农村危房解危工作主体做好确定解危方式、督查、管理、验收、销号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危房解危的政策支持、技术指导等工作。

2.强化督查推进

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通报各地农村危房解危工作进展情况。

3.加强巡查管理

建立覆盖城乡的市、镇、村农村房屋安全三级管理网络,实现危房管理的动态化、专业化,确保监管不留空白。

城区开发边界内城市建成区外的危房解危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镇(街、区)可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24年10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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