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住建〔2024〕135号
关于成立扬中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创建,充分发挥新时代人民调解在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助力平安扬中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镇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扬中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薛 丽 市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主任:施 薇 三茅街道副主任
汤仁文 西来桥镇党委政法委员
王 凯 新坝镇副镇长
傅法新 经开区三级主任科员
成 员:马道军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中队长
童国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科科长
方道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严 霞 市经发局价格管理和综合协调科科长
王 靓 市城管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朱 敏 市消防救援大队二级指挥长
包新月 市法院立案庭庭长
匡 昊 市住建局物管科科长
樊 帆 市司法局基层法治促进科科长
下设办公室,由匡昊兼任办公室主任。
调解员:冷松文 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
江元中 三茅街道建设局物管科工作人员
二、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2.调研并制定物业纠纷的调解规则。
3.受理、调处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4.组织物业纠纷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三、工作流程
(一)登记受理。网格员排查矛盾纠纷或当事人到市、镇、村三级矛调中心反映物业矛盾纠纷,各级平台管理员应在平台登记受理。
(二)前期调查。物调委指派专门调解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展前期调查,包括审核证据、询问当事人以及向有关单位核实情况等。调解前,调解员需提前3个工作日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并做好书面记录。
(三)调解纠纷。调解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并充分告知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并做好书面记录。
调解纠纷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各方当事人就调解期限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达成协议。经物调委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调解员应当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一式三份,同时督促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最后将办理情况上传至矛调平台。
(五)调解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应当终止:
1.经多次调解,调解员认为无调解成功可能的;
2.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3.一方当事人撤回申请或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
4.其他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物业管理工作是城镇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牵涉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地各镇(街、区)及各社区应根据《镇江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共建和谐扬中。
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中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