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危房解危有关工作的通知

访问量:

通  知

扬住建〔202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内

居民自建房危房解危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坝镇、三茅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油坊镇、八桥镇、西来桥镇经济发展建设办公室,兴隆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扬中市城市建成区居民自建住房危房解危工作意见>的通知》(扬住建〔2024〕123号)文件精神,现就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危房解危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居民自建房危房解危方案由三茅街道负责初审,符合要求后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村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召开部门联办会议研究后批准;其它各镇(街、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危房解危工作参照执行,由各镇(街、区)自行组织审查批准,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二、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危房解危,均需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房屋鉴定结论为C级危房,可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不可以原地翻建,鉴定报告不需要通过专家评审;鉴定为D级危房,可采取维修加固、原地翻建等方式解危,鉴定报告需要通过镇江市级以上专家评审。房屋鉴定报告第一次送审的专家评审费用由市住建局承担,第一次送审不通过而重新送审的专家评审费用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三、房屋产权人对危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维修加固施工方案,且只能通过局部维修、加强建筑物有关构件等工程措施满足房屋安全使用要求。若地基有问题,可采取地基注浆办法,提高地基承载力;若梁、板、柱等结构构件有问题,可采取粘贴钢板或碳纤维办法,增加其承载力;若墙体有问题,可采取压力灌浆办法进行修补;若屋顶、卫生间有问题,可采取铺设防水卷材、涂抹防水涂料解决渗水漏水现象。不得拆除承重墙、楼板、柱等主体构件。

房屋产权人对危房采取原地翻建方式解危的,应严格执行“三不原则”,即按照“不超过现状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地总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且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范围和建筑高度”原则,拆除后在原址上重新翻建。

严禁房屋产权人以维修加固之名,行原地翻建之实。

四、各地要把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危房解危项目一并纳入居民建房管理工作中,确保按照批准的解危方案实施,杜绝违规违法建设。

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1日

文章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