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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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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扬住建〔2025〕82号


关于督促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各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及相关人员密集型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明确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装责任

全市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及相关人员密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即安装符合标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确保其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二、立即开展自查整改

前一阶段专项排查发现,部分单位仍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情况,存在重大燃气安全隐患。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自查,对未安装或装置失效的,须立行立改。

三、执法检查与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中市商务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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